连云港市出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8/5/23 浏览次数:1359
近日,连云港市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下发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该《处理程序》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对招标人给予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招标人不予答复提起投诉的,投诉人持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及符合处理条件规定格式书面投诉书,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以下几种投诉情形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在异议答复书签收时,明确签署意见不再投诉的;
2、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的,投诉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内容,投诉人未依法提出异议的;
3、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4、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6、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7、超过投诉时效的;
8、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9、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10、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11、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12、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及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